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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时间:2017-10-13 09:24

来源:山西省政府

(十四)持续开展“铁腕治污”强化督查。

进一步强化各市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结合“铁腕治污”强化督查。抽调全省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锅炉治理不到位、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全部移交市县政府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各市对问题立查立改,逐一对账销号;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城市,进行通报、约谈。制定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要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公开督查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十五)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并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对未完成本方案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市,扣减相关资金,对完成本方案确定目标的市,按规定增加相关资金安排予以奖励。各地要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各地要研究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工作。

(十六)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省电力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山西国际能源集团等相关省属企业要与各地认真做好衔接,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各市要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积极主动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气源供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实施“煤改气”的地方须具备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电网公司要加大与清洁取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并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各地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十七)启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加快推进山西省大气污染控制院士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针对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累积与天气过程的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难题开展科技攻坚,探索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路线图,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定期开展区域、城市源解析,加快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2017年9月底前,各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并报省环保厅,其中4个通道城市同时报环保部。继续完善烟粉尘、SO2和氮氧化物减排措施,积极探索以无组织、非点源排放控制为主的VOCs和氨(NH3)减排措施,提升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效果。

(十八)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制定专项宣传方案,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各市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充分。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市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十九)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组织第三方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效果评估。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市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月通报、季考核,各市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按照《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按月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排名、奖惩。强化考核问责,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和区县,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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