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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时间:2017-10-17 15:54

来源:济南市政府

19.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县区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自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禁烧情况,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现秸秆焚烧情况的,一律严肃问责。(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0.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规定的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相关考核问责范围,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市城乡设委牵头,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1.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县区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2.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管控,强化执法,确保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有效落实。(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3.钢铁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各县区要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4.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5.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6.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7.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

28.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2017年9月20日前,各县区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两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县区减排项目清单于9月20日前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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