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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审议并原则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强调加大无证排污处罚力度

时间:2017-11-08 09:47

来源:环保圈

5.3编制内容

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执行报告封面格式参见附录C,编写提纲参见附录D。

5.3.1年度执行报告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缴纳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

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未按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5.3.1.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a)说明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所属行业、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产时间,以及现有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时间、有效期等信息。

b)说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参见附录E。

c)按照生产单元或主要工艺,分别说明产品、产量、生产设施等基本信息;分析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说明平均生产负荷、原辅料及燃料使用等情况;说明取水、回用水及排水情况,包括回用方式、排水去向等信息;对于有污染治理投资的,还应说明治理设施类型、开工时间、建成投产时间、计划总投资、报告周期内累计完成投资等信息,参见附录F.1和F.2。

d)明确排放口设置合理性,说明排放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情况。

e)涉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说明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自行验收等情况。

f)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等信息。

5.3.1.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说明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情况;自觉遵守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决定情况;公众举报、投诉情况及具体环境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执行情况。如发生公众举报、投诉及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填表说明,相关表格参见附录F.3。

5.3.1.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a)正常情况说明。分别说明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等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处理效率、原辅材料消耗、副产物产生、运行费用等情况,以及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参见附录F.4。

b)异常情况说明。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需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报告、收到回复及实施拆除、闲置停运的起止日期及相关情况;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排污单位应说明故障原因、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递交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参见附录F.5。

5.3.1.4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a)说明自行监测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自动监测系统联网、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监测结果公开情况等内容,并附监测布点图,参见附录F.6至F.8。

b)对于自动监测,说明是否满足HJ/T75、HJ/T76、HJ/T91、HJ/T354、HJ/T355、HJ/T356、HJ/T373、HJ477等相关规范要求。说明自动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补充监测和事故分析报告的情况。

c)对于手工监测,说明是否满足GB/T16157、HJ/T373、HJ/T397等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d)对于非正常工况,说明废气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等,参见附录F.9至F.10。

e)对于特殊时段,说明废气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等,参见附录F.11。

f)对于有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要求的排污许可证,说明监测点位、指标、时间、频次、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等内容,并附监测布点图。

g)对于未监测、漏监测,以及监测数据无效等情形,说明原因及措施。

5.3.1.5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a)说明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情况,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并明确环境管理台账归档、保存情况,参见附录F.12。

b)说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环境管理台账的情况。

5.3.1.6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a)以自行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说明各排放口的实际排放浓度范围、效数据数量等内容,参见附录F.6至F.11。

b)按照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计算各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给出计算方法所用的参数依据、来源和计算过程,并与许可排放量进行对比分析,参见附录F.13至F.15。

c)对于非正常工况,说明发生的原因、次数、起止时间、防治措施及污染物排放量等。

d)对于特殊时段,说明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及达标情况。

e)对于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应逐时说明;对于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应逐日说明;说明内容包括排放口、污染物、超标时段、实际排放浓度、超标原因等,以及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及接受处罚的情况,参见附录F.16至F.17。

f)说明实际排放量与生产负荷之间的关系。

5.3.1.7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缴纳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相关管理要求,说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情况,参见附录F.18。

5.3.1.8信息公开情况

说明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频率及时间节点等信息,参见附录F.19。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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