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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通报《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时间:2017-11-08 10:14

来源:环保部

日前,环保部通报《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通报违反《环保法》典型案例两起。

环境保护部通报《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通报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9月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对1-9月份案件较多的浙江、山东、安徽、江苏、广东、福建等地进行表扬。对零案件县(区)较多的河南、云南两省及信阳、郑州、西宁、张家口等4市通报批评。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9月份,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案件总数为3957件,同比去年9月增长178%。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0件,比去年增长49%;查封、扣押案件2233件,比去年增长321%;限产、停产案件719件,比去年增长99%;移送行政拘留679起,比去年增长114%;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26件,比去年增长55%。

1-9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28708件。同比去年1-9月增长146%。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822件,比去年增长57%。罚款金额达96057.6万元,比去年增长73%;查封、扣押案件13115件,比去年增长156%;限产、停产案件6420件,比去年增长170%;移送行政拘留6278起,比去年增长172%;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73件,比去年增长53%。

案例1:福建省邵武市某公司异地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7 年 7 月 10 日,福建省沙县环保局接到匿名举报,有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内倾倒恶臭泥土,可能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投诉者所称的恶臭泥土共 5 处,泥土中散发出刺鼻气味,初步判断可能为危险废物。执法人员随即通知公安、检察机关共同开展调查。

沙县环保局将废泥土转移至三明市万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废仓库暂存。经检测,泥土的渗滤液 pH 值最低为 0.75,泥土中苯并(a)芘的浓度为 0.0008mg/L,分别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认定限值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 1 限值, 可判定所倾倒泥土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公安机关调取弃土场及周边主要道路的监控设施,对 7 月 9 日至 10 日期间通过该路段的 7 辆可疑车辆逐一排查,锁定涉事车辆,并从涉事车主供述中了解到,从事废机油(危废)处置的南平邵武某公司的副总欧某为谋取私利,私自联系相关涉案人员及车辆将该公司储存的危废分 10 次倾倒在 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内。

二、查处情况

本案中涉及的 泥 土 属于危险废 物(危废代码为 900-041-49),且非法倾倒的数量达 235 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 号)的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沙县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交沙县公安局侦查办理。该案件已被公安部挂牌督办,有 6 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除 2 名被取保候审外,其余 4 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三、案件启示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对群众提供的线索应及时判断,对可能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做到快速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及时固定证据。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第一时间通报相关部门,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污染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告知公安、检察机关,请求提前介入,防止证据灭失、人员逃匿。同时,在现场处理过程中,应按要求将涉案物品转移到有条件的场所暂存,并对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案例2:广西防城港市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17 年 5 月 10 日,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公司雨水排水口有乳白色污水排出,执法人员随即在该公司外围摸排,在排除其他企业通过该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可能性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污水收集池东北面池壁中部,接有一根埋设在地下的白色塑料水管。该公司污水收集池内污水经埋设在地下的白色塑料水管排入污水收集池东北面雨水井,沿厂区雨水排水管排入厂区外排洪管道,通过厂区外水沟流入水尾江。

二、查处情况

经监测,该公司 1 号雨水井、2 号雨水井、3 号雨水井、厂区大门前雨水排水口等处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限值。执法人员连夜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公司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该公司现场工作人员以公司负责人不在现场为由,拒绝继续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 

2017 年 5 月 11 日,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公安局对案件情况、法律适用、证据保全、移送程序等问题进行研究。防城港市公安局派出执法人员与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提取证据,对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并配合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17 年 6 月 21 日,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处以 9 万元罚款,并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从外围摸排,定位排污位置,突击检查,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证据是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同时,在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介入,起到有利的震慑作用,也为环保部门规范收集证据,顺利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奠定基础。环保与公安机关通过案件会商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保障案件办理高效顺畅。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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