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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沈阳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1-09 15:14

来源:沈阳市政府

推动受益方(地区)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地区通过协商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进我市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区断面水质超标补偿工作,研究开展我市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工作,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鼓励受益方(地区)和保护生态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机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建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

(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

1.加快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不同领域、地区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市林业局、水利局、农经委、环保局、规划国土局)

2.加强森林、草原、耕地、水流等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流域断面水量水质重点监控点位的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2020年年底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区域全覆盖、统一性的空间监管平台,形成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机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统计局)

3.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开展对森林、湿地、水流、草原、荒漠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实现自然资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建委、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

4.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强化科技支撑,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方面的课题研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农经委)

(五)创新政策协调机制。

1.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机制。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建委、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

2.建立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机制。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有偿使用和交易、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2018年年底前陆续完成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建立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推动东北地区碳排放交易市场形成。(责任部门:市水利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引入第三方评估、检测、服务机构,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补偿效果评估、生态受损地区的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市林业局、水利局、农经委、环保局、规划国土局)

(六)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国家、省、市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要向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辽中区等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倾斜。开展康平县生态保护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县政府积极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县域内开发水电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经委、林业局,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辽中区政府)

(七)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

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制定情况,研究制定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并先行制定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

四、加强组织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席协调机制,加强对跨部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全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领域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

(二)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各领域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有关部门要启动追责机制。(三)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托互联网、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正面引导,促进社会公众自觉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积极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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