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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17-11-15 11:41

来源: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21.为什么对农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暂免征税?

农业生产中因使用化肥、农药等形成污染物,并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等方式进入水体而造成面源污染。鉴于上述污染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准确计量污染排放量。同时,考虑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为支持农业生产,税法规定暂不对农业污染征税。

22.为什么对规模化养殖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场(户)1亿多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54%,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亿吨,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氮、磷、铜、锌的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6%、38%、56%、99%和98%,畜禽粪污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危害较大,所以税法中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但在具体征税政策上,对不同的规模化养殖企业采取区别对待,而不是简单按畜禽饲养量征税。一是规模化养殖企业自行或委托他人采取粪肥还田、制造有机肥、制取沼气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不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可以监测的,按实际监测的排放量征收环境保护税。三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但没有设置固定的污染排放口,其排污量无法实际监测的,依据税法附表2中“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按畜禽饲养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征税。

23.为什么对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暂予免税?

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大,应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减少尾气排放。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汽车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已体现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补偿,所以税法对汽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24.为什么对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暂予免税?

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是污染治理单位,也可能是污染排放大户。但考虑到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承担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准公共服务性质,特别是目前许多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凡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一律照章征税。

25.为什么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性质不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且盈利状况好。为此,税法规定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染物予以征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按要求须达标排放,达标排放污水所含污染物一般较少,为此,根据税法规定按污染当量数征税计算,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税收负担不重。

26.为什么按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不同设置两档减税政策?

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考虑到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一些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7.环境保护税如何征管,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如何建立协作机制?

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并要求环保部门对排污征税提供信息核查,配合做好税务征管工作。

28.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税务、环保两个部门,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谁?

环境保护税法第14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作出具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29.为什么环境保护税法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保部门违法责任没有做出细化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纳税、税务机关征税、环保部门监测污染物等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已做出了明确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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