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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 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

时间:2017-12-05 14:06

来源:陕西省财政厅

28日,陕西省财政厅厅长丁云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作了关于《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说明。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全面开征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该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是否增加本地区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由陕西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据此提出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4元/污染当量。此标准暂定三年,之后根据陕西省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对企业治污减排的需要等,适时对税额作出调整。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保税法所列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执行,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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