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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厦门市生态控制线内既有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

时间:2017-12-25 13:50

来源:厦门市环保局

7.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将经批准的环评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畜禽养殖业根据《厦门市畜禽养殖空间与布局发展规划》要求执行。

第六条 生态控制线内既有工业用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着重分析建设项目与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的相符性,环评审批前应征求同级规划、发改部门意见。

第七条 对于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要求,在“全域空间规划图”中明确的工业园区外的工业用地,入驻工业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产业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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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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