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9 09:19
来源:交易所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作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先全面了解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拟审议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关于新疆天富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公司天河热电分公司发电机组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服务项目并签订相关合同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新疆天富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天富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关联标的为公司天河热电分公司
2×330MW、2×660MW机组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服务,根据公司2018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对天河热电分公司的发电量预估,2018年上述运维服务合计金额不超过6744.56万元。上述项目的价格通过招标竞价确定,公平合理。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通过招标竞价或市场定价确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全面了解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新疆天富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公司天河热电分公司发电机组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服务项目并签订相关合同的议案》并对此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方新疆天富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公司天河热电分公司2×330MW、2×660MW机组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服务项目,是基于环保的要求,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结算办法通过招标竞价确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六、附件1、《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3、《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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