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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附: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时间:2018-02-26 16:53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中国大气网获悉: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将在3月22日前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集。这一标准具有强制性,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该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规定的排放限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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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燃煤发电锅炉、以油为燃料的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规定的排放限值与现有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发电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规定的排放限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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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火电厂燃煤发电锅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应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通过收集烟气中过饱和水蒸汽中水分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应达到下表中规定的控制要求。现有火电厂燃煤发电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应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采取相应技术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应达到下表规定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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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标准还规定:燃煤发电锅炉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后,可利用余热对烟气再加热。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火电厂的煤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

详情参见原文:附件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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