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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时间:2018-02-28 09:17

来源:环保部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河北省环保厅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从事执法活动,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要进行跟踪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河北省环保厅各执法处室、单位和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规定》要求,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一致的要求。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应当以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规定》还提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大额罚款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按规定报备。

《规定》还明确,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等,要追究责任。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的执法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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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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