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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18-04-08 16:52

来源:江苏省政府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设区市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结合工业污染源调查,同步核验排污许可管理申报信息,登记调查环境风险物质种类、名称、最大储存量以及物质用途等信息。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根据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料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料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域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依托或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设区市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和审核全省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观测断面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工作方案,编制相关普查制度和技术要求,配合省委宣传部组织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指导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动员,组织普查培训、验收和表彰,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和审核内河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和审核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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