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陶瓷工业
自2019年7月1日起,陶瓷工业企业执行表7规定的排放限值。
4.8砖瓦工业
砖瓦工业企业2019年7月1日前执行表8括号外排放限值,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8括号内排放限值。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各行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按照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钼工业、黄金工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按照钒工业等有色工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5.1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
5.1.1本标准水泥工业、炼焦工业、钢铁工业、玻璃及玻璃制品工业、陶瓷工业、砖瓦工业的部分污染物排放环节须参照表9规定的基准氧含量按照公式(1)进行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将实测的污染物
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5.1.2 本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的部分污染物排放环节须参照表9 规定的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按照公式(2)进行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将实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
5.2 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见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