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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

时间:2018-05-10 13:45

来源:广东省环境厅

2018年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淘汰注销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和视频监控,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2018年年底前要完成50%的工作任务,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生物质锅炉整治计划见附件7。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2018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完成钢铁、石化、有色金属、陶瓷、砖瓦等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并开展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等15个行业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持证、按证排污,强化排污者责任。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应急期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

21.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推动柴油车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诊断仪,实时读取车辆排放数据,实现对柴油车尾气排放实时在线监控。提升运输行业车辆排放水平,2018年10月1日起,新增的重型柴油车(用于环卫、邮政、物流等用途)优先选用安装颗粒捕捉器(DPF)排气后处理装置的车型。各地级以上市要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大对夜间进城时段、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区域以及公交、环卫、客运、物流等“用车大户”重型柴油车的监管执法力度,并综合运用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对假国III、假国IV等套改车辆的打击,规范车用尿素加注。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机制,有条件的市可探索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仍无法达标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报废。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开展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新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全面实现车辆环保信息公开及达标管理。各地级以上市要组织对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超标机动车的行为。2018年,广州、深圳市要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对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污染控制装置是否符合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是否达到排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地级市要对销售环节的新车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工商局牵头,省公安厅、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3.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制度。

建设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管理系统,推动各地级以上市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要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平台联网。2019年9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地机动车监管重点,布局遥感监测网络,重点加强重要物流运输通道的网络建设。

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强化机动车报废企业监管,确保报废车辆彻底拆解。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4.力争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广东省提前执行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加快推动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推进国VI车用汽、柴油的提前供应工作,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得超过60千帕。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5.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2018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文件。2018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6.落实珠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

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市要于2018年5月底前发布排放控制区实施公告,明确港口实施进度和要求。2019年年底前,结合国家组织开展的船舶排放控制实施效果评估情况,进一步明确我省下一阶段控制方向。

加强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管理,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含硫量质量比≤0.5%(≤0.5%m/m)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百万分比浓度(10ppm)的普通柴油,依法对违规船舶实施处罚。海事部门每年应保持排放控制区内的单船抽检率达到2%以上,并进一步加强对内河、江海直达船舶的监管,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省工商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等配合,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强化车用、船用燃料质量监管。

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管理,开展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专项行动,确保成品油质量达标。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查,2018年抽检覆盖率达到50%,2020年达到80%。做好符合标准的船用低硫燃油和普通柴油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和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海事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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