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1 13:11
来源:台州市环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区域长制。各地要对省级、市级以及县级重点区域设区域长,建立区域长责任制度,完善企业整治和区域整治进度调度制度,通报工作进度,核实VOCs减排。
(二)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有效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积极开展重点区域VOCs污染整治工作督查,建立健全大气约束性指标的月度通报和季度VOCs减排分析制度,对重点区域整治和重点行业按进度、排名通报,推进构建完善的治气责任机制和责任链条;坚持将重点区域VOCs整治工作纳入“五气共治”和美丽台州建设考核,对工作不到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甚至一票否决。
(三)强化执法监管。各地要坚决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持续开展大气执法专项行动,制定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方案,加大对企业、单位、个人大气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建设,充分利用LDAR、便携式VOCs检测设备、红外线VOCs扫描系统等最新科技装备,有效实施精准执法。
(四)强化制度创新。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中的作用,完善排污权指标交易模式。深化环保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个一批”制度,简化审批行为,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探索推行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改革,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切实将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保审批、总量控制、“三同时”验收等制度有效整合,对企业现有项目经整治符合环保要求的,发放排污许可证,确保治理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率100%,做到持证排污。
编辑:张伟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