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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就钢铁、水泥、锅炉、炼焦化学及平板玻璃五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时间:2018-05-21 13:52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密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DB13/T2376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的测定β射线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3.4有机热载体锅炉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6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标准状况下,烟囱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质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7烟囱高度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8氧含量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2019年1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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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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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每个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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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脱硝设备的设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反应物混合均匀,反应完全,减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应高于2.3mg/m3。

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应高于7.6mg/m3。

4.5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5.1.3 对锅炉使用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产运行,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5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有关规定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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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燃煤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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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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