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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发布

时间:2018-05-22 10:44

来源:宁夏中卫市环保局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生态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4.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告知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的,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禁止车辆上路行驶,且不予办理所有人其他车辆登记业务。同时,公安机关要将已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信息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对系统预警信息要及时进行查处。高速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把关,禁止无牌照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宁夏公路局中卫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

(2)加强在用车污染治理。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规范机动车排污管理,通过联合执法、遥测、抽测等方式加强对高污染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的环境监管,倒逼高污染车辆淘汰。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3)优化重型车辆行驶路线。各地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公安、环保、交通、商务、市场监管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尾气超标的处罚扣分劝返,列入交警布控系统;对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追责到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并对责任主体拉入“黑名单”。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

(4)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加强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完善机动车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准确掌握机动车排放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超标车辆信息,全面提高机动车监管执法能力。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4月底

(5)做好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6)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0%,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加快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三)优化产业结构。

1.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18年,结合全市工业园区、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及时开展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修编工作,依法同步开展修编规划环评工作,现有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90%,严格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严格项目环境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中相关环保准入要求,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气重污染项目。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减量置换;已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等量置换并应当严格控制。对不能达标排放或未按要求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的企业不予办理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锅炉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7〕7号)相关要求。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3.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按照国家规定,2018年完成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为强化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企业排污监管提供依据。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4.化解过剩产能。完成小火电淘汰任务,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发改能源发〔2016〕855号),对于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要实施淘汰。根据自治区“十三五”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自治区下达2018年淘汰小火电的清单,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机组,向社会公布,并按期完成淘汰。环保部门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减淘汰的小火电机组排放量。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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