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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布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8-06-05 13:14

来源:哈尔滨市政府

5.注销淘汰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按相关规定注销淘汰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牵头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6.继续实施低质燃煤锅炉改造。对剩余35台(其中由省负责9台、市负责26台)使用褐煤的锅炉进行改造。(牵头协调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二)实施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落实企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分类施治、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企业大气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7.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推进钢铁、火电、水泥(含粉磨站)、化工、制药、垃圾焚烧6个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和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制度,督导企业深度治理。(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主体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8.按照“新标准”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治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对60台电力锅炉和343台燃煤锅炉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采取并网、改用清洁能源等或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等技术和装置实现达标排放,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具备安装条件的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但未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或已安装但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依法予以查处。(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主体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9.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筛查,形成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自2018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排放超标的,依法予以处罚。(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主体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10.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开展石油加工、钢铁、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工作。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排放一个行业的思路,开展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水泥、火电行业的清理整顿和执法检查,对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的企业实施处罚,并依法依规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主体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三)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1.加强“高排放”机动车管控。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继续推动剩余“黄标车”淘汰;制定高排放车限行方案,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和区域,实施高排放车限行措施(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严格城区四环以内路检路查,严查排放黑烟等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牵头协调部门:市公安交管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对停放于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及安全状态下行驶的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测,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完成时限:常年)

1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严格各类工程车辆或机械注册登记。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转入。(牵头协调部门:市公安交管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完成时限:常年)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污行为。(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完成时限:常年)

13.继续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监督检查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气罐车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主体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执法,加大对车用油品零售环节抽样检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禁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完成时限:常年)

(四)综合整治城乡面源污染

14.继续推进棚户区搬迁改造。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黑政发〔2016〕8号)要求,完成棚户区(含城中村)搬迁改造1万户左右。(牵头协调部门:市住建委,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5.治理城乡结合部低矮面源污染。启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低矮面源污染治理,每个区最少选取1个城乡结合部村或城中村进行利用生物质、天然气、电等清洁化能源改造,努力削减散煤用量。(牵头协调部门:市农委;主体责任部门: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16.排查清理涉气“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市场监管、环保等手续不全的,无生产许可证、严重污染环境、散布于居民区之中的小企业采取先停后治、不达标禁止生产等措施,依法依规持续进行综合整治。(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常年)

17.强化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严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扬尘,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围挡,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堆放、装卸扬尘;依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牵头协调部门:市住建委,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对土地整理场地和不明空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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