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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6-22 14:36

来源:北京市环境局

A.5敞开液面VOCs逸散

A.5.1含VOCs废水和循环冷却水的集输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A.5.2检测含VOCs废水和循环冷却水储存、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的VOCs浓度,如大于200µmol/mol,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A.6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A.6.1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对于外部罩,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AQ/T4274),按GB/T16758规定的方法测量吸入风速,应保证不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A.6.2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在工作状态下,输送管道宜保持负压状态;若处于正压状态,则应按照附录A3的规定对输送管道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A.6.3企业应对废气收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吸附装置,应每日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

b)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运行时操作温度;

c)采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d)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A.6.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进行废气治理的,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购买吸附剂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2年。

A.7其他控制要求

A.7.1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进行实验,应在通风柜(橱)中进行,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A.7.2盛装VOCs废料(渣)的容器应密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含VOCs的废料应以密闭容器收集,并按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

A.7.3VOCs原料、辅料和产品的废包装容器应密闭,并按相关固体废物标准进行贮存和处置。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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