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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发布3年大气攻坚计划和2018年计划(全文)

时间:2018-06-28 11:02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

近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发布《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计划(2018年-2020年)》及《巴彦淖尔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根据三年计划,该市到2020年,实现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3.8%,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0%,达到36.8ug/m3等考核要求。其中,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8%以上,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8%。以下为全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计划(2018年-2020年)》及《巴彦淖尔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巴政发〔2018〕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我市《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计划(2018年-2020年)》及《巴彦淖尔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计划(2018年—2020年)》及附表

2.《巴彦淖尔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及附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计划

(2018年—2020年)

巴彦淖尔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东接包头,西连阿拉善盟、乌海市,南隔黄河与鄂尔多斯市相望,北与蒙古国接壤。近年来,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指标中PM2.5、PM10以及臭氧年均浓度存在不同程度超标,属于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GB3095-2012)》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和《关于报送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等要求,我市作为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在2020年力争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浓度(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臭氧)全面达标,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比例达到83.8%。为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及污染防控工作,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制订本规划。

一、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形势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近年来,我市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已稳定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及细颗粒物(PM2.5)逐步下降,但仍高于国家标准;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浓度有上升趋势。2017年,我市PM10及PM2.5超标天数共42天,臭氧8小时超标天数15天。近3年,我市首要污染物为PM2.5、PM10和臭氧,其中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逐年下降,臭氧污染天数呈上升趋势。

(二)面临的主要大气环境问题

我市属典型北方城市,全年光照充足,热量丰富,降水量小,蒸发量大,风大沙多,无霜期短,温差大,四季分明。从全年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可以看出,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污染程度相对较重的为一季度和四季度。主要原因:一是春冬季度处于采暖期,煤烟污染较重。二是春冬季节我市干旱少雨,风沙较大,并有沙尘暴天气影响,扬尘污染较为突出。

二、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为核心,着力解决以PM2.5、PM10和臭氧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改善人居环境,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相互衔接。空气质量达标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有机衔接,与我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任务措施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为优化经济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的首要前提,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2.综合评估、科学施治。重点针对影响我市空气质量达标的PM10、PM2.5和臭氧,有针对性地制定达标措施,结合政策要求、减排潜力估算等,提出控制目标,做到精准施策、靶向治理。

3.项目落地、责任落实。围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量化各项污染物的防治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规划目标

按照自治区环保厅下达的“十三五”及2017年各盟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要求,到2020年,巴彦淖尔市实现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3.8%,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0%,达到36.8ug/m3等考核要求。

2018—2020 年巴彦淖尔市大气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指标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天数比例 83.8% 83.8% 83.8%

细颗粒物(PM2.5)较2015年下降比例 18.0% 19.0% 20%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措施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自治区遏制产能过剩有关要求,严控新增产能项目审批,严格落实重点行业许可准入条件,严禁新增低端落后产能,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接转移的产能外,不予审批或备案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2.淘汰落后产能。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污染严重的小型工业企业,制定取缔方案和清单,依法实施取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3.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产业。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路径,积极引进国家和自治区知名企业,在生活垃圾处理、工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重点领域实施深入合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继续推进燃煤锅炉治理工作

1.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在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燃煤小锅炉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淘汰潜力,逐步淘汰城乡结合部、旗县政府所在地及工业园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2018—2020年共计划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20台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旗县区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内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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