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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发布2018大气防治计划 重点开展七项任务

时间:2018-07-16 09:42

来源:贵港市政府

近日,广西贵港市发布该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贵港市2018年底,到2018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8.5%,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8微克/立方米(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参照执行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深化工业源治理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扬尘综合整治,强化城乡面源污染管控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七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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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自治区《广西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改善贵港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年度工作目标

实施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控,到2018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8.5%,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8微克/立方米(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参照执行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桂平市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58、36微克/立方米;平南县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58、35微克/立方米。市、县(市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1、附件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年度目标另行分解下达。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准入。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继续推行实施清洁生产。以钢铁、制糖、造纸、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企业要充分发挥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的主体作用,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产生,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科技局、糖业发展局按职能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对该县(市、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4.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进一步健全全市过剩产能台账,制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5.落实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对能耗高、排放大的工业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次、节能环保上水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科技局、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重点围绕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水泥)、造纸、制糖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对标;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积极推进“煤改气”“油改气”。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重点推进环城路内企业和江南工业园区用气,制订年度用气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探索、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提高钢铁、石化、陶瓷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及重型卡车等长途运输工具的清洁能源应用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产业园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加快淘汰落后燃煤锅炉。推进各县(市、区)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整治。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规划实施工业园区周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供热改造,推动集中供热、供电。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按部门职能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发展改革委按部门职能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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