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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起施行 广东省《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01 09:50

来源:广东省中山市政府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相关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产生扬尘污染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或者减少扬尘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组织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和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协议或者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施专项委托。

(三)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一)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在项目施工前编制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专项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四)按照合同约定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和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运输、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道路和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等建设工程)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三)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施工现场贮存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按照规定或者经批准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采取密闭、配备防尘降尘装置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二)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车辆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

第十九条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二)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不得超长、超高、超宽装载。

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以及相应的分类运输设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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