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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时间:2018-08-16 10:09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

以上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14日印

附件:《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

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 automated ambient air quality monitoring

指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3.2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μm 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4

切割器 particle separate device

具有将不同粒径颗粒物粒子分离功能的装置。

3.5

审核采样器 audit sampler

携带至现场对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进行比对的手工颗粒物采样器。

3.6

数据质量目标 data quality objectives

通过数据质量目标规划程序获得的对数据定性和定量的描述,该程序阐明研究目的、确定最适合的数据收集类型和收集条件,明确潜在判定误差的可接受水平。

4 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构成与要求

4.1 系统构成

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构成。

4.2 空气质量监测子站

4.2.1 功能和组成

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状况(包括气温、气压、湿度、风向、风速等)进行连续自动监测,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定时向中心计算机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

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主要由子站站房、采样装置、监测仪器、校准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组成。

监测子站站房及周边环境应满足 HJ 655 相关要求。

4.2.2 仪器设备配置

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采样头、采样管、采样泵和仪器主机组成,配备温度、湿度、压力检测器,其中β射线法颗粒物监测仪器应包括动态加热系统(Dynamic heating system),振荡天平法颗粒物监测仪器应包括滤动态测量系统(Filtration membrane dynamic measurement system)。

4.3 质量保证实验室

4.3.1 主要功能

对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校准和性能审核,并对检修后的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和性能测试。

4.3.2 基本要求

a) 质量保证实验室大小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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