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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8-27 09:40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日前,济南印发《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市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原则,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燃气和市政热力管线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及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预拌混凝土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审核确定上述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导致散装、流体物料遗撒泄漏的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破损山体治理以及采矿采石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城区主、次道路、施工工地周边区域、城乡结合部等易产生扬尘区域的城市道路保洁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罚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政道路国道、省道的养护管理、组织对公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水泥砂石等物料运输以及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河道、供排水、水务等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和城乡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拆除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拆除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公众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含投资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发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工程施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二)将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内容列入施工、监理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督促施工、监理、渣土运输等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污染治理责任;

(三)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严格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阶段及渣土运输全过程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施工单位(含拆除实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二)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标准要求,重点做好场地平整、房屋拆除、土石方开挖、后期配套、渣土清运等阶段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

(三)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严格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

(四)确保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监理单位(含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工程监理(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二)对易产生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并做好记录;对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上报监管部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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