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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解读|为什么说垃圾焚烧厂要开展烟气监督性监测?

时间:2018-08-31 10:45

来源:芜湖生态中心

2018年7月18日,芜湖生态中心在北京发布了《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和污染物排放报告》,这也是芜湖生态中心自2012年以来发布的第四期垃圾焚烧行业观察报告。报告观察了环保部门官网和各省市监督性监测信息平台上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开情况,同时,申请了104座未公开信息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数据,希望以此判断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和达标情况。

这是报告解读的第六篇,说说垃圾焚烧厂烟气监督性监测的那些事。

什么是监督性监测?

垃圾焚烧厂或者说一个工业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实际是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的定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部分环保部门对于监督性监测履职申请答复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一般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纳入到年度环境监测计划中,或者单独拟定年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除了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性监测外,环保部门也会根据需要随机开展监督性监测以判断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对于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监测,需要通过申请财政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

为什么说垃圾焚烧厂要开展烟气监督性监测?

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9.5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的监测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明确规定环保部门针对垃圾焚烧厂需要开展的监督性监测频次和项目。


创冠环保(惠安)有限公司在福建省重点污染物信息综合发布平台公开监督性监测数据监测项目存缺失

2018年7月,报告发布后,项目团队针对发现的监督性监测开展不完善情况,向全国各地环保部门寄出了130余封履职申请,申请环保部门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规定严格开展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已收到部分答复,均表示接受申请,会按照法律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状况如何?

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获悉,只有公开了的信息才有分析的可能,信息公开的状况实际决定了项目团队分析的样本量。项目团队观察环保部门官网和各省市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平台发现,191座垃圾焚烧厂无任何监督性监测信息,243座垃圾焚烧厂的2018年第一季度烟气监督性监测数据未被主动公开,占到全国已运行垃圾焚烧厂的68%。


重庆市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平台未公开重庆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烟气监督性监测数据

2017年11-12月,项目团队针对全国104座未公开信息的垃圾焚烧厂向107个市/区县环保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厂)2016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环保部门烟气、废水和飞灰监督性检测数据”,根据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进行整理发现环保部门对于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普遍存在缺失。

监督性监测达标情况如何?

项目团队观察环保部门官网和各省市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平台发现,全国有168座公开烟气监督性监测的垃圾焚烧厂中,13座垃圾焚烧厂2017年监督性监测数据存在超标。


茂名永诚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为环境违法2017年被茂名市环保局处罚三次

104座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申请仅获得27座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数据,74%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数据被拒绝提供。对于答复的27座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其中3座垃圾焚烧厂存在超标项。

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和达标情况是不容易被公众关注到的环境信息,芜湖生态中心作为环保社会组织从2018年开始重点关注,希望推动安徽工业企业和全国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执行、信息公开和达标,这也是社会组织的价值。

据了解,除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外,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监督性监测信息必须要进行公开,监督性监测开展了未主动公开对于公众来说是未知的,这就需要环保部门不仅要积极开展监督性监测还要及时公开,对于监测超标的要严格执法。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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