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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市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专项工作方案

时间:2018-11-07 11:19

来源:蚌埠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一、检查时间

2018年10月29起至2019年2月28日,其中重点时段是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11日、11月7日至11月9日、11月19日至21日、12月12日至13日四个重点时段。

二、检查方式

成立4个检查组,由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行政执法局和市商务外事局分别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县(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特别加强四个重点时段的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保障阶段措施检查内容

1、检查燃煤电厂(含热电)排放控制

燃煤发电机组应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中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执行超低排放),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在稳定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内部加强现场管理,严防煤炭、炉渣和粉煤灰装卸、暂存扬尘污染,同时厂区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2、检查燃煤质量

全市各重点燃煤企业必须使用灰分不高于15%,硫分不高于0.7%的低硫优质煤。

3、检查燃煤锅炉落实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标准

全市所有锅炉及生物质锅炉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停产整治。

4、检查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情况

钢铁、建材和化工等企业,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情况。

5、检查施工工地整治情况

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蚌政秘〔2018〕78号)和市住建委《蚌埠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强化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执。

6、检查道路扬尘整治情况

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蚌政秘〔2018〕78号)和市行政执法局《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强化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执行。

7、检查工业企业整治情况

(1)企业是否全部改用集中供热、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暂未改造的是否有备案;

(2)企业生产是否完成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气体整治。

(3)企业物料堆场是否完善物料大棚等抑尘措施。

(4)以上措施未完成的,是否责令停产整治。

8、餐饮油烟整治情况

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蚌政秘〔2018〕78号)和市行政执法局《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强化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执行。

9、检查油气挥发污染控制情况

加强油气回收装置监管管理,确保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10、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检查

加强区域巡查,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二)应急阶段措施检查内容

当空气质量达到预警条件后,按照市大气办统一调度,启动以下应急减排措施:

1、加大燃煤电厂(含热电)排放控制

全市燃煤电力企业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生产负荷,降低比例不低于30%,尽可能的减少污染物外排,厂区内采取超常规管控措施,加大脱硫、脱硝剂投用,尽可能的降低污染物排放。

2、进一步强化应急减排措施

由市大气办根据全市实际情况,排定一批进一步减排名单,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同时按照我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确定的应急减排措施严格执行。

四、检查分组及范围

(一)怀远县、禹会区检查组:

组 长: 市环保局1人(副处级)

副组长:市公安局1人(副科级及以上)

组 员:市环保局1人(工作人员)

市交通运输局1人(工作人员)

市发改委1人(工作人员)

(二)五河县、龙子湖区检查组:

组 长: 市经信委1人(副处级)

副组长:市质监局1人(副科级及以上)

组 员:市经信委1人(工作人员)

市公安局1人(工作人员)

市商务外事局1人(工作人员)

(三)固镇县、淮上区检查组:

组 长: 市行政执法局1人(副处级)

副组长:市发改委1人(副科级及以上)

组 员:市行政执法局1人(工作人员)

市交通运输局1人 (工作人员)

市住建委1人(工作人员)

(四)经开区、蚌山区、高新区检查组:

组 长: 市住建委1人(副处级)

副组长:市商务外事局1人(副科级及以上)

组 员:市住建委1人(工作人员)

市行政执法局1人(工作人员)

市交通运输局1人(工作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检查采取组长负责制,各检查组组长作为本次“全覆盖”督查的负责人,要统筹协调负责重点防治区域内的强化检查工作。

(二)强化检查应对照标准,分工负责,住建、行政执法、环保分别填写工地、餐饮和道路、工业等检查表,经组长签字审核后,报市大气办留存。

(三)强化检查务必做到“全覆盖”,逐路实地查看,逐一项目督查整改情况,并认真填报督查表格。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当日形成问题清单,经组长签字后报市大气办汇总。

(四)强化检查同时对牵头单位上报的整治清单进行核查,对瞒报、漏报的,经组长签字后报市大气办进行备案。

(五)市大气办定期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将各组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给相关区、单位,各区整改情况作为各督查组“回头看”的重要内容。

(六)严明督查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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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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