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5 10:25
来源: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会商机制。涉及跨区域环境影响的产业园区规划、水电开发规划、航运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等,应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由规划编制机关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启动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等形式,组织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会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审查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召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应邀请参与会商的单位代表参与审查。
(三)严格联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所含新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或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所含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相关意见进行简化,结合实际情况可适当简化区域环境现状评价、与有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区域污染源调查等内容。
(四)强化执行监督。对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中,未按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指导和约束的,或是发现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有关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规划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为理由,随意简化规划所包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甚至降低评价类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或不予受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关规划审批机关提出相关改进措施或建议。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园区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工作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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