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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时间:2018-12-27 10:10

来源:洛阳市政府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洛阳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2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与权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深化“9+2”工作布局,立足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守改善环境质量这个原则,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18年,按照全省大气、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部署,统筹推进与省大气、水环境监测网络的有效连接,初步建成覆盖市、县、乡、企业的四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考核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重点污染源监管全覆盖。建立覆盖全市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2019年,实现与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无缝连接,建立固定污染源VOC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增加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站,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污染源信息纳入管理系统,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2020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防范不当干预

  1.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及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被省环保厅约谈的县(市、区),由市政府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市环保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

  2.明确监管责任。各级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负责调查的部门将相关查处材料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

  3.强化防范和惩治。探索建立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机制,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防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发现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及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档、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

  (二)加强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5.理顺监测体制和机制。按照全省安排部署,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统一布点、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统一考核。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工作,及时通报、公布结果,接受市环境监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环境监控中心、各县(市)环境监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源的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建设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依法依规监测。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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