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01 11:13
来源:天津生态环境
4明确了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条例》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环保事业。一是明确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保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保义务。二是规定公众有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三是鼓励和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5提升了区域联防联控的法律地位。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将近年来好的经验做法纳入法条,对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协商重大事项,开展联合检查、联动执法。二是明确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重污染天气、环境污染事故等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三是明确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四是明确加强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五是明确鼓励和支持本市与京冀接壤的相关区,与京冀相关地区联合排查与处置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条例》实施后,将积极做好宣贯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
组织开展针对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全方位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2组织开展培训。
对全市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尤其是一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准确理解和掌握具体规定,使条例的规定执行到位。各区、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开展培训工作。
3抓好贯彻实施。
统筹推进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土壤、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立法工作,组织完善配套措施,如研究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监测机构监管,完善环保信息平台,深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附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区域污染协同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第八条 支持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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