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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5-05 13:22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山西印发《山西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和山西省辖区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太原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和汾渭平原“4”城市(晋中市、吕梁市、临汾市、运城市)的现有企业执行10/30/200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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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列》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水泥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山西省辖区内的新建企业及辖区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太原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和汾渭平原“4”城市(晋中市、吕梁市、临汾市、运城市)现有企业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第II时段标准限值执行,对于第II时段未涉及地区的现有企业按本标准第I时段标准限值执行,逐步过渡到第II时段标准限值。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项指标的限定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攀杰、高小武、樊占春、王朝旭、李焕峰、李晓瑞、班惠昭、邱文、薛梦莹。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列》、《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4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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