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08 11:37
来源:泰州市政府办公室
近日,泰州市政府发布了《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扬尘(以下简称“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环保、住建、城管、公安、国土、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协税护税。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包含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在内的扬尘控制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及达标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落实。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缴纳;但建设单位把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入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的,由施工单位缴纳。
第二章 核定方法
第五条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施工扬尘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一)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确定污染当量数,施工扬尘污染当量数=施工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二)施工扬尘排放量=(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施工面积);
(三)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见附件1;
(四)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为准。拆除工程施工面积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施工面积以项目用地面积为准,但水利工程施工面积不含水面面积。
第六条 月度施工扬尘排放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施工工期小于5日的不计算;
(二)施工工期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三)施工工期15日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
(一)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考核;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考核;
(三)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考核。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统称考核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当月,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考核部门申请考核,填写《泰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考核材料见附件3。
因特殊原因需要长期停工的项目,按照规定做好扬尘防控措施后,视同未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由建设单位向考核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停工确认申请表》见附件4。项目复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复工建设当月,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考核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考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之日,向考核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申请确认工程项目实际完工时间,填写《工程项目实际完工时间确认申请表》见附件5。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或者复工建设后,未按照规定申请考核的,视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不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
第九条 施工扬尘削减系数按季考核确认。考核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组成不少于两人的考核小组,按照《泰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标准》见附件6,及时对施工工地进行现场考核,并填写《泰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现场考核表》见附件7。
在工程施工期间,考核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查中发现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措施不及现场考核的,当季施工扬尘削减系数适用抽查结果。
第十条 施工工地因扬尘污染被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其施工扬尘削减系数扣减0.1,累计不超过0.2。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应当自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主管税务部门。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无法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一)按期缴纳的,在申报期结束前施工扬尘削减系数未确定的,暂按扣除最高施工扬尘削减系数预计算申报税款,自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确定之日起15日内更正申报并结算税款;
(二)按次缴纳的,自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确定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处理。纳税人对缴纳扬尘环境保护税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应当将举报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施工工地,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活动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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