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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6-12 14:19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6.5 烟气排放的连续监测系统

单机功率≥10 MW的固定式燃气轮机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并符合 HJ 75 和 HJ 76的有关规定,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6 自行监测

固定式燃气轮机应按照HJ819和HJ820的要求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7 达标判定要求

7.1 手工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于等于标准限值时,即属于达标排放。

7.2 连续在线监测时,对一个日历年内的小时监测数据评估结果如果满足以下所有的条件,则认为已经满足该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a) 有效的月平均值没有超过排放限值;

b) 有效的日平均值没有超过排放限值的110%;

c) 95%有效的小时平均值不超过排放限值的200%。

7.3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浓度基准氧含量浓度(按15%计算)的换算,可参照公式(1)。

式中:

3.jpg

7.4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

本标准中1 μmol/mol(1 ppm)二氧化硫相当于2.86 mg/m3二氧化硫质量浓度。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 氧化氮计,1 μmol/mol(1 ppm)氮氧化物相当于2.05 mg/m3质量浓度。

7.5 豁免负荷

启动与停机阶段及燃气轮机负荷低于50%的时段不考核NOx排放。

8 实施与监督

8.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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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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