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VOCs是目前大气污染的首控因子 制药行业成治理重点

时间:2019-07-15 09:51

来源:工业绿色化

作者:曾宪伟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计划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标任务,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计划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标任务,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VOCs是目前大气污染的首控因子 

VOCs与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是目前大气的4个主要污染物,其中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我国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640.webp (2).jpg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数据显示,珠三角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空气超标天数比例从2013年的31.9%上升到2016年的70.3%,翻了一倍多,京津冀和长三角地区也大约比2013年翻了3倍。

2016-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168个城市的大气首要污染物的6月份数据如下表,可以看出大气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城市的数量在持续增加,且大部分的城市位于京津冀大气污染物传输通道。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1563155664541918.jpg640.webp (4).jpg

VOCs共包括烷烃、芳香烃类、烯烃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它化合物8类,大约1/3的VOCs是有毒的,芳香烃类、酮类、酯类等可以引起皮肤、眼睛、呼吸系统、血液、肝肾脏、神经系统等中毒,如甲醛、苯等。

2019年01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其中包含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等6种挥发性有机物。

国家对VOCs治理日益重视

VOCs治理已经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一大掣肘,备受关注。我国对VOCs治理的重视开始于“十一五”末,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政策在“十二五”期间开始完善,顶层设计启动加码。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VOCs污染防治纳入了环保法律体系,明确了从源头、过程到末端防治的法律责任,是VOCs治理政策进入成熟期的重要标志。

在经济调节制度方面,2016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苯、甲苯、甲醛、酚类等几十个类型的VOCs列入征税范围,有明确的污染当量核算标准和对应税额,这条法规促使企业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极大的提高了企业在VOCs污染治理领域投入的经济动力,同时统一的税额和征收标准促进了全国统一的VOCs治理市场形成。

在监管执行和效果评估方面,2017年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从监管执行层次确定了“按证排污、持证排污”的基础性污染源管理制度,2020年前VOCs重点排放行业都将推行排污权许可证制度,VOCs排放企业都将建立VOCs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体系,这从基础上推动中国VOCs治理进入精细化管理阶段。

2018年颁布的《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和《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则从建立统一的监测体系和VOCs治理效果的评估机制角度,使VOCs污染控制行业实现了闭环管理,具备完整的管理框架。

制药行业成为VOCs治理的重点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12部委和6省(市)政府联合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其中河北、山东、河南等省市将制药行业VOCs综合治理列为重点任务。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重点行业治理任务包括石化、化工(含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工业园区与产业集群等六大行业。

作为较重污染行业之一,制药行业废水、VOCs等环境污染问题与其发展特殊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是化学原料药生产大国,而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量大、成分复杂,危害重,使得制药行业的废水治理、VOCs治理的现实情况显得较为严峻。其中VOCs 是制药工业中最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制药工艺中往往需要采用有机溶剂对药品进行分离和提取,这些有机溶剂大部分都为VOCs。

640.webp (5).jpg

目前我国制药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有关规定。由于这两项标准的制定时间较早,制药工业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污染物治理技术和环境管理水平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两项排放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实际需要。

为了适应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需要,近年来,上海、浙江、河北、天津等地针对制药或包括制药在内的化工行业制定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VOCs减排工作站专门就其做了统计,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浙江省《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浙江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河北省《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8-2015)、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等等(统计节点为2017年6月前),以上标准的控制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详见下汇总表: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