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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塑料制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时间:2019-07-29 10:21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3.1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扩、改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

表1 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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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2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的排放限值。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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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1 源头控制

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塑料作为生产原辅料。进口废塑料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应具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的废塑料应符合GB 16487.12要求。

5.2 工艺装备要求

5.2.1 增塑剂等含有VOCs组分的物料应密闭储存;涉及大宗有机物料使用的应采用储罐存储,并优先考虑管道输送。

5.2.2 塑料加工工艺应当遵循先进、稳定、无二次污染的原则,优先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和生产线。

5.2.3 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添加剂的调节和装备的提升,降低各工序操作温度,降低生产过程VOCs的产生。

5.2.4 为防止热熔过程发生分解,在热熔过程中应对加热温度进行监控,防止加热温度过高。此外,为控制含氯塑料热熔过程释放含氯气体,其加热过程应低于185℃。

5.3 废气收集要求

5.3.1 挤压、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工艺温度高、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工序必须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系统。

5.3.2 废气收集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019中规定,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中要求。

5.3.3 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风管相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应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

5.3.4 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HJ 2000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5.4 废气处理要求

5.4.1 挤压、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应采用合理、有效的处理设施,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5.4.2 净化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设施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设施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5.4.3 应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等过程产生的废气(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卤化氢等);吸收、吸附、冷凝、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应收集处理后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

5.5 管理要求

5.5.1 所有含VOCs的物料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中必须包含物料的名称、VOCs、含量、物料进出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以及记录人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5.5.2 含有VOCs物料使用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OCs含量、VOCs排放量(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他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5.5.3 记录含VOCs的物料的存储方式、存储场所。如果存储方式是储罐,则应该记录储罐的周转次数(按照年用量除以储罐额定容量计算),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5.5.4 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完整,定期更换VOCs治理设备的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

6 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识。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监测平台建设满足HJ/T 397相关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6.1.2 新建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设置采样孔;现有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进口处也应设置采样孔。

6.1.3 污染源监测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要求执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按照HJ/T 55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要求执行。

6.1.4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次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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