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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汽车制造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时间:2019-07-29 11:05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3.1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15

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6

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捕集、输送挥发性有机物气体至污染控制设备,输送过程中的气体与大气不接触的系统,包括管线及连接装置。

3.17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处理设施。

3.18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ies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

新建企业new facilities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扩、改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

表1 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2.png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2的无组织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的无组织排放限值。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

4.png

4.3 单位涂装面积排放总量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单位涂装面积排放总量核算见附录A。

表3 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限值

3.png

4.4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GB 24409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当密闭运输与储存。

5.2 采用电泳涂装的新建涂装生产线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密闭排气系统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5.3 采用电泳底涂工艺的现有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和未采用电泳涂装工艺的新建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其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车间内应设置有效的密闭排气系统,产生的VOCs应经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经集中处理后排放。

5.4 未采用电泳底涂工艺的现有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应在装有密闭排气系统的车间内作业,禁止露天喷涂、烘干,应加强车间设备的密闭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逸散。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强制通风换气条件下进行,产生的VOCs经排气系统导入有效收集设备后集中处理排放。

5.5 通风换气设备、密闭排气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等应严格按照设计参数,与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同步运行,不得停运。

5.6 未达标的汽车涂装生产线应对调漆室、喷漆室、流平室、烘干室等VOCs废气排放进行处理。燃烧类处理设施的温度应严格按照设计温度设置温度,定期养护。吸附类处理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并结合实际合理定期更换吸附剂。吸附浓缩处理装置应按规范包括脱附设计,定期查看压差,及时启动清理工序。汽车涂装生产线调漆、喷涂、流平和烘干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应通过有组织排放形式排放。

5.7 企业应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建立含VOCs的原辅料存储、转移、使用台账,形成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原则上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6 监测要求

3.1 一般要求

6.1.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识。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监测平台建设满足HJ/T 397相关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6.1.2 新建汽车制造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扩、改建汽车制造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进口处也应设置采样孔。

6.1.3 污染源监测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相关要求执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按照HJ/T 55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6.1.4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次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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