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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7-31 10:30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3.6轧钢steel rolling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7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8氧含量oxygen 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9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0厂界Factory boundary钢铁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河南省辖区内钢铁工业企业烟囱、排气筒等有组织排气执行表1~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指排气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省辖市建成区的钢铁工业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4.1.2有组织排放的烟囱、排气筒等高度应不低于15m。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1.3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排气,应同时监测氧含量,按公式(1)将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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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钢铁工业企业应做好厂房及原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的密闭、封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等各类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河南省辖区内钢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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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HJ878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HJ/T 55的要求。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HJ/T 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4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HJ/T 373的规定执行。

5.5烧结工序的烧结机机头、机尾、球团工序的焙烧设施、炼铁工序的矿槽、出铁场、炼钢工序的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轧钢工序的燃用发生炉煤气的热处理炉等位置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按HJ 75、HJ76、DB41/T 1327、DB41/T 1344的规定执行。

5.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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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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