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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VOCs治理 | 炼焦化学污染物排放国标GB16171-2012存在哪些问题?

时间:2019-08-12 13:32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

生态环境部在 2019 年发布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要求 2020 年底前重点区域力争 60%左右焦化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相关省份如河北、河南等地也发布对应要求/标准,比如河南省也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6 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 号),其中《河南省 2019 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方案》对焦化企业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省内焦化企业焦炉烟气颗粒物、SO2、NOx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100mg/m3,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10mg/m3。国家及相关省份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已经对焦化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对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已面临不足以支撑当前相关省份焦化行业大气污染物的管理需要的境遇。

1、管控因子不够完善

现行的《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因发布时间较早,当时环保管理对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并无过多要求,如酚氰废水存储、处理过程废气等无组织废气并未提出收集、处理要求,但随着环保管理的精细化、严格化,目前焦化企业许多无组织废气已被收集、处理,在日常执行中有对此部分有组织废气增加控制指标的要求。

此外,随着我国对 VOCs 污染的重视,对于焦化行业生产过程中 VOCs 排放的识别、管理也愈加完善,如目前认为脱硫再生塔排放废气中也存在 VOCs,但现行的《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中并未对该废气中的 VOCs 提出控制指标,日常管理中也存在针对给废气中 VOCs 提供综合指标的需求。

2、与新环保法等法规不协调

我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 47 条增加到 70 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由于现行的《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发布于 2012 年,该标准在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企业污染防治责任等方面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存在不协调之处,可通过出台地方焦化行业排放标准对其进行修正。

3、与新标准、新规范等技术文件不协调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进步与深入,我国生态环境部更新、发布一系列的排放标准、检测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等文件,除SO2、NOx、颗粒物及 VOCs 等相关检测标准外,焦化行业还出台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HJ 854-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及《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4-2018)》等标准,这些标准对目前焦化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管理及排放提出了相应要求;同时,随着2019 年我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发布、执行,焦化企业的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也随之提高。

因此,综上几条所述,随着我国生态环境部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对我国焦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而现行的《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与这些标准也存在着诸多不协调之处,通过制定焦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可以有效解决焦化行业重点省份在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所遇到的问题。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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