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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8-15 09:55

来源: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日前,甘肃武威印发《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甘肃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及防治机制】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源头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和工作重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科技政策和技术措施,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地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清洁能源产业,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节能降耗等工作,推进工业锅炉升级改造和清洁生产,统一规划和监管煤炭交易市场和集中配送体系,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新增集中供热热源以及热网工程;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煤锅炉的节能环保标准执行情况及商品煤、车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过滤设备,使用清洁能源;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六)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对道路建设和土地整理等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老旧机动车辆淘汰工作和高污染物排放车辆禁限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共同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当自觉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协调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统筹协调处理以下事项:

(一)研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淘汰落后煤电机组等实施方案;

(三)协调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组织、协调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五)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其他重大事项。

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与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协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引导,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微信等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的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大气环境承载力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划分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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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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