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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9-12 10:38

来源:生态环境部

以氨水、尿素等作为脱硝还原剂,在催化剂作用下,通过合理设计氨氮摩尔比、催化剂活性、催化剂层数等参数,实现脱硝效率50%~90%。采用该技术,当入口氮氧化物浓度不超过500mg/m3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达30~150mg/m3。该技术脱硝催化剂形式主要为蜂窝式或板式,脱硝效率相对较高,负荷适应性强;系统阻力相对较大,占地面积大,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相对较大;应控制氨逃逸质量浓度低于2.5mg/m3和SO2/SO3转化率低于1%。

6.1.4.2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技术

以氨水、尿素等作为脱硝还原剂,通过选择合理反应温度区域、氨氮摩尔比等参数,实现脱硝效率20%~70%。该技术应用于层燃炉和室燃炉,脱硝效率可达20%~40%;采用该技术,当入口氮氧化物浓度不超过500mg/m3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达125~400mg/m3;该技术应用于流化床锅炉,脱硝效率可达40%~70%;采用该技术,当入口氮氧化物浓度不超过500mg/m3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50~200mg/m3。该技术适用于燃煤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占地面积小,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相对较小;应控制氨逃逸质量浓度低于8mg/m3。66.1.4.3SNCR-SCR联合法脱硝技术以氨水或尿素等作为脱硝还原剂,通过选择合理反应温度区域、氨氮摩尔比、催化剂活性、催化剂层数等参数,实现脱硝效率50%~87.5%,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达50~150mg/m3。该技术适用于燃煤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系统阻力和占地面积大,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介于SNCR和SCR之间,喷氨精确度要求高,催化剂磨损较大;应控制氨逃逸质量浓度低于3.8mg/m3、SO2/SO3转化率低于1%。

6.2水污染治理技术

6.2.1主要生产废水处理技术

6.2.1.1脱硫废水处理

脱硫废水具有悬浮物浓度高、COD高、pH呈酸性等特点。脱硫废水通过中和、沉淀处理,经絮凝、澄清、浓缩等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脱硫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后按相关要求处理处置。

6.2.1.2软化水再生废水处理

软化水再生废水为浓盐水,可采用酸碱中和方法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

6.2.2生产废水集中处理技术

该技术将脱硫废水、软化水再生废水等各种生产废水收集贮存,通常采用凝聚澄清、过滤和生化处理法等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

6.2.3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该技术通常采用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也可采用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

6.3噪声治理技术

6.3.1消声器消声器是一种既能允许气流通畅通过,又能有效衰减声能量的装置。可有效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降噪水平约15~25dB(A)。消声器适用于各类风机和磨煤机排气口噪声的控制,消声器宜装设在靠近声源处。

6.3.2隔声隔声是为了控制空气声的传播,利用墙体、门窗、隔声罩、屏等构件,使噪声在传播途径中受到阻挡,从而得到降低的过程。隔声可阻挡噪声的传播,对固定噪声源常用隔声罩进行隔声处理,全封闭隔声罩降噪水平可达到30dB(A)以上。隔声罩适用于泵类等设备噪声的控制。

6.3.3吸声7吸声是为了减少声音在室内空间的反射,降低混响。对于常规车间厂房,吸声降噪效果为3~5dB(A);对于混响严重的车间厂房,吸声降噪效果为6~9dB(A);对于几何形状特殊(有声聚焦、颤动回声等声缺陷)、混响极为严重的车间厂房,吸声降噪效果一般可达到10~12dB(A)。

6.3.4减振减振是为了减少机械振动对机器、结构或仪表设备正常工作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设备安装时,在基座下设置减振基础,可有效降低结构噪声,降噪水平约10dB(A)。减振基础适用于磨煤机、球磨机、破碎机、各类风机、泵类等设备噪声的控制。管道系统减振处理宜选用弹性连接,降噪水平约5dB(A)。弹性连接适用于泵类和风机等设备噪声的控制,风机宜采用防火帆布接头或弹性橡胶软管,并采用弹性支吊架进行隔振安装。泵类等宜采用具有足够承压、耐温性能的橡胶软管或软接头(避震喉);输送介质温度过高、压力过大的管道系统,宜采用金属软管。

6.4固体废物治理技术

6.4.1资源化利用技术6.4.1.1粉煤灰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生产粉煤灰水泥、粉煤灰砖、建筑砌块、混凝土掺料、道路路基处理等。

6.4.1.2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主要包括水泥缓凝剂、制作石膏板、矿井回填材料及改良土壤等。

6.4.1.3烟气循环流化床法脱硫灰渣主要成分是硫酸钙和亚硫酸钙等,具有强碱性和自硬性,主要用于筑路和制砖。

6.4.1.4废弃滤袋宜优先交由有回收利用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也可采取焚烧、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置。

6.4.2处置技术

6.4.2.1锅炉排污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设备维修时产生的废机油、软化水制备设施产生的失效的离子交换树脂、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等,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

6.4.2.2粉煤灰、脱硫副产物、锅炉废水处理污泥等不能综合利用时,应按照GB18599要求设置专门的贮存和处置场所,如设置灰场。

6.5环境管理措施6.5.1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制度。

6.5.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86.5.2.1锅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生产工艺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行业排放标准中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者行业排放标准中不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执行表1规定。

6.5.2.2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6.5.2.3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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