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12 11:44
来源:内蒙古人大
日前,内蒙古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详情如下: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11月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11月15日前反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 系 人:姜黎华
联系电话:0471-6600643(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3号
邮 编:010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10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确定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原则,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大气污染实施联防联控联治。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矿区污染防治
第六条 新建矿山应当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矿山应当限期达标。
第七条 中小产能矿山开采企业集中的区域应当编制矿区环境治理规划,统筹部署矿山开采企业的排土场、临时排矸场和道路建设,实施矿区环境集中连片治理。
严格控制矿山企业产能和露天剥离施工规模。
第八条 采用露天剥离方式开采的矿山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洒水抑尘设备。
第九条 煤炭矿业权人应当实施矿权范围内着火点灭火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无主着火点灭火工作。
第十条 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严密加盖篷布、喷洒表面凝结剂等抑尘措施,禁止超载、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驶出厂区。
鼓励采用集装箱运输。
第十一条 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扬沙等极端气象预警时,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防止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煤炭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鼓励煤矿采用全过程密闭式运输。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硬化和养护进矿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采取清扫、洒水、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进行爆破、土石方剥离、装卸车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排土场应当按照批复的矿山开采设计及时固化或者覆土绿化。边坡治理应当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防止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
第三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鼓励工业园区实施煤改气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推进余热余压梯级利用,建设生产用热热源以及热网,推广集中供热和制冷,淘汰分散锅炉。
第十七条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实际,确定本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重点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编制治理方案。
第十八条有色金属冶炼(不含氧化铝)、钢铁、水泥、燃煤发电、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和化工等行业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自治区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执行现有排放标准。
鼓励钢铁、燃煤发电等行业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工业炉窑应当采用封闭、密闭或者集气罩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物料落料点应当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者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
粉状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储存及输送。
块状物料应当采取封闭储存及输送等有效抑尘措施。
大宗物料应当通过铁路、管道或者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确需汽车运输的应当封闭车厢或者遮盖严密。
第二十条水泥熟料窑应当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窑尾应当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等成熟先进的脱硝技术。
鼓励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水泥。
第二十一条 焦化企业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气体应当返回系统或者收集处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熄焦废水未经处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禁止用于重复熄焦。
鼓励焦化企业进行干熄焦改造,实施焦炉煤气精脱硫,采用成熟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控制焦炉炉体无组织排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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