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30 10:40
来源:运城市人民政府
(六)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能力。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9号)和《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2019年10月底前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减排比例分别提高到20%、30%、40%,减排清单向社会公布。重污染天气要提前响应、及时预警、区域联动、部门联动,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安排部署本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制定本单位落实方案,并于10月18日之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坚持铁腕治污,严格执法监管。
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百日清零专项行动,围绕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针对性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开展焦化行业大气执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开展工作调度,强化问题督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建立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工作台帐,实行销号管理,每月25日中午12点前将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邮箱号:[email protected])。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VOCs专项整治等对空气质量改善影响明显的重点工作纳入市政府13710系统,实现督办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四)做好工作通报,强化督察问责。
及时通报任务完成滞后、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工作落实。开展重点工作任务和环境质量双考核制度,对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不降反升的、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约谈主要负责人。按照晋政办发〔2019〕39号文件要求,对本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五)落实“双控”制度,做好源头管控。
以核发排污许可证为抓手,坚持总量和标准双控、标准服从总量的原则。位于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水泥、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全年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其他区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钢铁、水泥、焦化等企业生产设施全年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变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六)坚持加大投入,强化资金支持。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炉窑淘汰和治理、锅炉综合整治(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无组织排放治理、清洁取暖改造等大气污染重点治理任务,以及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研究、大气污染源清单、污染物来源解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大气环境监测监管和科学研究基础能力建设、大气环境专项执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政策效益评估、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等。(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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