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0 10:06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7.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环境。强化乡村规划引领,加强特色自然村落保护开发和农居建设,建设美丽乡村精品村,打造田园水乡风光线和生态水韵风情线。强化乡村环境治理,围绕水、土、气、林等重点领域,促进乡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自然生态功能全面提升。
8.建设互联互通基础设施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跨区域的交通网络体系,完善城际和市域(郊)铁路网络布局和轨道交通布局,加强城镇组团之间中低运量局域线、公共交通网建设,强化“毛细血管”交通网络连接。推动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和智慧应用超前布局、协同发展,实现重点区域5G网络全覆盖与综合应用,推进IPv6等新技术规模化部署。建设一体化示范区智慧大脑,推进跨区域数据信息共享,实现交通、旅游、文化、环保等“智能+”应用场景。
9.提升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增加多层次、高水平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布局建设一批重点项目。推进医疗保险互联互通,促进医师跨区域多点执业,合作共建医疗联合体。提升社会保障服务便利化水平,稳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跨区域转移接续。
四、率先探索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创新聚焦规划管理、生态保护、土地管理、要素流动、财税分享、公共服务、公共信用等方面,建立有效管用的一体化发展新机制,为长三角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
(十)探索建立统一编制、联合报批、共同实施的规划管理体制。
10.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一体化示范区统一的“总体规划—单元规划—详细规划”三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一基础底板和用地分类,统一规划基期和规划期限,统一规划目标和核心指标。一体化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共同组织编制、共同报批、联合印发;控详规由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两区一县共同编制,按程序报批实施。逐级落实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和文化保护控制线,制定细化可操作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实施分级分类用途管制,建立覆盖一体化示范区全域的“四线”管控体系。
11.实现“一个平台”管规划实施。建立统一的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库的规划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一体化示范区各级各类规划成果统筹衔接、管理信息互通共享。研究制定统一的规划建设导则,以更高标准共同提升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品质。
(十一)探索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12.加快建立统一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主要水体生态管控制度。两省一市共同制定实施一体化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明确管控范围、管控标准和管控措施,探索建立原水联动及水资源应急供应机制,加强湖泊上游源头涵养保护和水土保持,共同制定太浦河、淀山湖等重点跨界水体生态建设实施方案。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一河三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以及评估考核制度。
13.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三统一”制度。统一生态环境标准,执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等标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区域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监控“一平台”,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平台共用。统一环境监管执法,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以“一把尺”实施严格监管,推进联动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14.探索生态治理新机制。在统一的生态环境目标下,以共建共享、受益者补偿和损害者赔偿为原则,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生态治理市场化平台,建立跨区域生态项目共同投入机制。探索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级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探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
(十二)探索跨区域统筹土地指标、盘活空间资源的土地管理机制。
15.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机制。两省一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研究制订一体化示范区年度用地计划,由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使用。
16.建立统一的存量土地盘活机制。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两区一县研究制定存量土地盘活工作方案,形成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属地要求由地块所在区县予以落实。完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机制,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展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审批,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推进存量用地二次开发,实施增量—土地差别化出让制度改革。完善符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调剂和有偿使用平台,鼓励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跨省域调剂。
17.建立建设用地收储和出让统一管理机制。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划,会同两区一县统筹平衡一体化示范区的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明确具体的用地结构、布局和规模。在一体化示范区率先探索执行统一绩效标准和资源利用效率标准的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十三)探索项目跨区域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
18.统一项目准入标准。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标准,统筹招商引资政策,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两省一市现行政策基础上,整合制定统一的一体化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
19.统一项目管理平台。赋予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先行启动区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对一体化示范区内、先行启动区外的非跨区域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权限由两区一县各自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在统一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十四)探索促进各类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的制度安排。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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