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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单》的通知

时间:2019-11-29 09:26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强化工业炉窑企业监管。加强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企业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加快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推进焦炉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和公布率应达到90%。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厅负责)

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加大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将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生态环境厅负责)

严格执法。各地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完善排放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四川省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研究和推进制订四川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工作调度与评价。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工业炉窑企业管理清单,及时更新工业炉窑使用、排放和治理情况。各地要制订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单或计划,明确治理要求,细化任务分工,确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见附件5),2019年12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单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评价。(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营造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对做得好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对做得不好或推进滞后的,要加大通报力度或舆论曝光。(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清单

(一)给予资金和信贷融资支持。积极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工业炉窑大气综合治理。对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达标或深度治理(含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或资金补助。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工业炉窑大气综合治理项目提供信贷资金。(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股权等方式直接融资,募集专项资金用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或深度治理(含超低排放改造)。(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配套政策。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积极探索建立基于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和深度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三)实施差异化环保管理。将排污许可证管理、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污染物深度治理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应领未领排污许可证、没有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以及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实施环境信用评价扣分。对实施深度治理或超低排放改造的行业,企业若满足国家、省有关要求的,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给予环境信用评价加分,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对使用清洁能源、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达标运行、无组织排放管控好的企业,可以给予减少环境执法检查频次支持。(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企业技术支持服务。鼓励企业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公司等科研院所公司加强技术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

1. 工业炉窑分类表

2. 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4.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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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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