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18 16:14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3.9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3.10 VOCs污染治理设备 control device for VOCs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吸附装置、光催化氧化装置以及其他组合处理技术的污染治理设备。
3.11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3.13 重点区域 key 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区域。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执行日期
现有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业户)自**年**月**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表2或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业户)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表2或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限值、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年**月**日起执行。
4.2 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
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VOCs含量项目测试时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其他类型涂料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多组分的某组分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产品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
4.3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3.1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表2的规定。
4.3.2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受体敏感、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区域,执行表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4.3.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VOCs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烘干室废气处理效率不应低于90%。
4.3.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3.5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2或表3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4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4.3.6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光催化、光氧化、等离子、喷淋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4 排气筒要求
4.4.1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4.2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4.5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4.5.1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料应当密闭运输与储存,用后应及时密闭,减少挥发。调漆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
4.5.2 调配、喷涂、清洗和喷枪清洗密闭空间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 37822规定。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4.5.3 对于一次性吸附工艺,当排气浓度不能满足设计或排放要求时应更换吸附剂;对于可再生工艺,应定期对吸附剂动态吸附量进行检测,当动态吸附量降低至设计值的80%时宜更换吸附剂。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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