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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3-02 09:4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

预警降级或解除应提前发布信息。

(六)预警审批

当预测达到自治区预警条件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批预警信息。

发布自治区橙色预警,由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发布自治区红色预警,由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自治区预警解除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

盟市预警发布和预警解除信息的发布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各盟市政府自行确定。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盟市预警时,属地盟市、所辖区县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区域启动橙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盟市、旗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区域启动红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盟市、旗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三个及以上连片盟市启动橙色预警时,接到预警的盟市、旗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三个及以上连片盟市启动红色预警时,接到预警的盟市、旗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盟市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将所有涉气企业(工程)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行绩效分级管理,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

(2)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避免“一刀切”。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要分别达到全社会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3.Ⅱ级响应措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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