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10:26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安徽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8月30日前将实施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上报我厅。
联 系 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徐 越
联系电话:0551—62775371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2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目标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将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深入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宽严相济、放管结合。
二、工作目标
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着力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更加有力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本方案中明确的试点范围、工作程序等,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切实将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三、试点范围
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共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17个大类44个小类行业(见附件1)。
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各级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知悉申请事项的法律依据,作出真实有效承诺,接受事中事后监管;所申请项目具备实施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环境影响可行;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能力的机构编制或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报告书需附公众参与说明),同时报送承诺书(见附件2)。
(二)受理。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对明确不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三)审批。审批部门在受理项目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公示。审批部门将已审批的项目在网站进行公示,包括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中,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管理需求对附件2、3文本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五、实施主体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对具体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审批部门应当明确告知审批事项法规政策依据,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以及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浓厚氛围;加大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宣传力度,曝光负面典型,正确引导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做好服务帮扶。审批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在污染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前介入、精准指导;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服务保障,指导协调解决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通过“互联网+政务系统”等方式办理,减少见面次数,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时间;具体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省生态环境厅适时抽取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可撤销许可决定,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
(四)落实信息公开。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审批机关应督促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要求,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公布相关环境信息,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有信访投诉的认真核实,及时发现、停止不利影响。
七、试点时间
编辑:王媛媛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