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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钢铁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附解读)

时间:2020-04-03 10:00

来源:沈阳市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

(三)依法推进钢铁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尚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采取污染防治设施升级、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等措施,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省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

(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促使一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城市周边区域要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五)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钢铁企业应依法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等建设,并与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按照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熄)焦地面站、铁水预处理、转炉烟气、电炉烟气、燃用发生炉煤气的轧钢热处理炉、自备电站排气筒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上述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生产工艺流程中的易产尘点,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以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企业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各地区、各企业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改造环节(项目),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二)严格评价管理,强化监督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地区钢铁行业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罚。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四)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对于积极推行超低排放改造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钢铁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积极向上级和地方财政申请治理资金,争取予以一定比例的治理资金支持。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企业实施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于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将采取更加严格的停产限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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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深化工业污染治理的工作部署提出,推动实施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明确改造任务。

省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部署了辽宁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二、方案目标

全市域范围内新建(含搬迁)的钢铁行业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现有钢铁企业分步分时段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沈阳市县级及以上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6月底前,沈阳市域范围内钢铁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

三、指标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四、《方案》重点任务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

(一)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 

(二)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三)依法推进钢铁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 

(五)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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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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