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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晋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

时间:2020-04-13 10:14

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

5.全流程推进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2020年,持续开展工业炉窑治理107家235台。持续开展无组织治理32家55个点位,严格落实物料转运、物料堆场、生产工艺、厂区环境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要求,焦化、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加强氨排放管控,采用SCR和SNCR工艺的脱硝设施全部安装氨逃逸监控仪表,氨逃逸指标分别控制在2.5mg/m3、8mg/m3以内。2020年6月底前,开展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中晋太行炼化有限公司、介休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4家焦化企业5.5米及以上焦炉干法熄焦改造。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20年6月底前,完成22家企业治理。2020年3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现状评估,并在6月底前完成针对性整治。完成涉VOCs行业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源头代替68家,全市涉VOCs的包装印刷、工业涂装、胶合板制造、涂料制造、家具制造、油墨制造等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使用率达到90%以上,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达到国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鼓励夏秋高温天气实施VOCs企业错峰、错时生产。严格已建成VOCs处理设施运行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强化汽修(市交通局)、餐饮油烟(市城市管理局)、露天喷涂场所(市市场监管局)等VOCs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分别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因长期停产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在完成治理任务后方可进行生产,治理后未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分别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2020年8月底前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坚决实施散煤清洁化替代

7.完成散煤替代。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经国家备案的清洁取暖改造内容和目标,实现平原地区生活及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市、县(市)建成区及周边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力争达到60%以上。大力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发展超低排放热电联产和供热锅炉,煤改电、煤改气改造要优先采取集中供热方式。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因地制宜推进分散式清洁取暖,实施连片改造,并落实好补贴政策,确保居民用得起、用得住、用得好。(市能源局牵头,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清洁取暖资金和相关资源向市建成区及周边城乡结合部、“1+30”等重点区域倾斜。对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计划范围的散煤用户或小区,2020年采暖期前无法完成拆迁的,应纳入当年清洁取暖改造范围,不得任由散煤污染。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尽快完成辖区内2020年清洁取暖改造确村确户工作,科学制定清洁取暖改造方案,同时对辖区清洁取暖工作组织“回头看”。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清洁取暖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工作,确保改造任务满足要求、改造重点不偏离、技术路线实事求是。介休市、灵石县、平遥县、祁县、太谷县等县(市)清洁取暖改造方案制定后报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省、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倒排工期,最晚于10月底前完成改造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市能源局牵头,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开展国、省道及旅游线路两侧经营性门店散煤替代工作。(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20年10月底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清洁取暖改造工作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严格落实散煤禁烧规定,严厉查处“禁煤区”内散煤销售,依法清理“禁煤区”散煤及燃煤设施,避免散煤复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强化煤质管控。清洁取暖覆盖不到的区域,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确保洁净煤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加强对煤炭生产源头企业及其销售渠道的管控,重点对原煤生产经营和煤炭洗选等企业实施质量和销售范围管控,防止不达民用煤质量标准要求的商品煤流入民用煤市场。依法查处销售劣质煤的单位,清理、整顿、取缔不达标民用散煤供应渠道。(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开展民用煤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煤以及在“禁煤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妥善处置不合格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杜绝不合格产品回流到民用煤市场。民用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20%,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2020年10月1日前,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未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农村地区自建小区燃煤锅炉除外)。在用锅炉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因长期停产未达到标准的锅炉,在整治达到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仍未达到标准的实施停产整治。(附件6为动态清单,各县区市对在排查中新发现的锅炉应及时纳入清单,并按照“应改尽改”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20年采暖季前,在热源保障前提下,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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