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6 10:12
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五)加快VOCs重点排放企业整治
各市(县)、区要按照《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等文件的通知》(苏环办〔2018〕492号)和《关于印发无锡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通知》(锡环控〔2019〕4号)等文件要求,督促列入第一批无锡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监管企业名录的124家企业在2020年10月底前按照“一企一策”方案全面完成整治,12月底前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绩效评估。列入第二批无锡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要在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一企一策”方案,于2021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治工作。名录中符合风量要求的重点监管企业,要安装VOCs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各市(县)、区要排查梳理辖区内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四个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情况,按照《无锡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指导性意见(试行)》(附件1)开展专项整治,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其他行业企业应及早启动整治,于2021年12月底之前基本完成VOCs整治工作。
(六)加强油气回收治理
各市(县)、区要巩固提升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成效,完成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加强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储油库、加油站的监管力度。加油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加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及管线液阻的检查检测,检测结果要纳入商务部门油品销售的换证前置审查;储油库每季度开展油气回收系统接口泄漏检测和油气回收处理装置运行效果检测,检查结果定期报属地生态环境和成品油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区要按照《关于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锡环发〔2019〕151号)要求,持续推进油气回收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和储油库,全部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2021年起,逐步推广加油站试点开展三次油气回收设施安装工作。
(七)精准管控臭氧污染3月底前,各市(县)、区根据本地VOCs排放情况,更新完善臭氧应急管控企业清单,制定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的停限产或错峰生产措施,在实施年度臭氧控制方案的基础上,紧盯重点时段、重点行业,强化臭氧轻度污染天应急管控,有效提升优良天数比率。重点行业减排比例不低于30%。对烯烃、炔烃、芳香烃等活性物种排放高、无组织控制不到位、治理设施简单低效的企业要加大停限产力度,对已完成低VOCs源头替代、收集处理效率高的企业列入豁免企业管理,树立“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鲜明导向。要加强部门协调,禁止建筑施工使用溶剂型涂料,加大餐饮油烟监管,引导企业实施检维修与技改等措施。4-9月,我市根据省监测中心预测未来72小时臭氧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达148微克/立方米时发布的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落实管控措施,预警解除根据空气质量好转情况决定。应急管控期间,建立会商机制,根据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组织各市(县)、区视频会商,加强臭氧污染管控,切实压实各级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监督处、综合处、大气处、监测信息处、环监局、环科所、宣教中心及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统筹协调指挥VOCs治理工作。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VOCs专项治理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将VOCs治理作为今年打赢蓝天保卫决胜之战的关键举措,围绕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细化任务,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和人员。
(二)严密监测监控。各市(县)、区组织对重点地区、工业园区开展现场采样、VOCs走航等加密监测,定期对臭氧污染管控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加快5个化工园区(集中区)、大型加油站、涂装类企业及交通干道的VOCs网格化监测监控系统建设。4-9月,各市(县)、区要充分运用网格化监测预警信息,对VOCs异常高值区域采用走航观测、加密监测等,排查问题症结,及时实施整改。列入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VOCs排放重点源,按有关规定要求完成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市(县)、区应加强企业VOCs排放达标情况的监督性监测,并纳入例行监测内容,为精准执法提供支撑。
(三)严格执法监管。加强VOCs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各市(县)、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及早开展VOCs执法专项行动,对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加快整治。春夏季节,持续开展重点行业VOCs执法检查,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不符合国家低VOCs含量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处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作用。2020年4月底前制定VOCs专项执法方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6月底前重点针对夏季臭氧超标情况开展一轮专项执法检查。
(四)强化科技支撑。健全专家帮扶机制,升档第三方技术支撑团队和臭氧污染防治专班,形成“排查、会诊、整改”工作体系,实现精准精细治理。3月底前,各市(县)、区结合大气污染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确立本地VOCs治理重点行业,建立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形成常态化更新机制,切实掌握本地污染源底数。各市(县)、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运用第三方技术服务力量,组建VOCs整治工作技术支撑小组,为整治方案评估、治理效果核查、现场问题排查等方面提供支撑。在实施VOCs综合治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五)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各市(县)、区要层层压实责任,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力抓好落实。完善“点位长”管理体系,建立重点园区“点位长”制,强化园区领导责任落实。建立空气质量会商机制、任务滞后预警机制,确保“以日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落到实处。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靠后的地方进行约谈或限批。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强化监督问责。依托“263”在行动等栏目,曝光VOCs治理典型案例和工作不到位地区的臭氧污染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各市(县)、区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引导社会监督,督促责任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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