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6 09:29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工地,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3〕30号)规定的情形,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洪府厅发〔2018〕46号)同时停止执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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